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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宣传专栏第24期 | 投资“艺术品”稳赚不赔?小心落入诈骗陷阱!

2024.12.30 来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作为财富保值升值和个人审美品位展示重要渠道之一的艺术品投资受到青睐,成为热门的投资选项和资产配置手段。

然而,繁荣的艺术收藏品投资市场也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他们挖空心思“分一杯羹”,以艺术收藏品投资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本期,为投资者揭秘“艺术品”投资骗局。

一、真实案例

2019年至2020年7月,以雷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注册成立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经营场所内,虚构王某等画家的字画能够短期升值,公司能够对外代卖,保证稳赚不赔等事实,欺骗李某某(女,65岁)、楚某某(男,75岁)等多名被害人高价购买字画等物品,骗取老年人钱款共计700余万元。

一审判决雷某某等十八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雷某某等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

艺术品投资骗局屡见不鲜,

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

这些防骗方法请收好。

二、投资牢记“三警惕”

1.艺术品经营企业有无资质,警惕“挂羊头卖狗肉”

2015年文化部颁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该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的企业,需要具备取得艺术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相关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艺术品经营备案这两项条件,方可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

2.艺术品有无来源证明文件,警惕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办法》第十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消费者在选购艺术品时,切莫轻听轻信公司人员的宣传话术与口头承诺,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交易艺术品的来源证明文件,避免买到来源不明、假冒他人名义或者没有相应价值的作品。

3.销售人员有无隐瞒重要事项,警惕误导、欺骗行为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上述案件中,涉案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至2020年7月案发,期间经营一年多的时间,向多名被害人虚构书画作品能短期升值,公司能够对外代卖,稳赚不赔等重要事实,将低价采购的书画作品高价向老年人销售,骗取被害人钱款达700余万元,涉案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诈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作出相应判罚。

三、文末提醒

广大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保持头脑清醒,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不要轻信“利润高、回报快”的噱头,更不要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远离诈骗陷阱。如遇诈骗,立即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证据。